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00號債權人益詮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文昌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SebastianMarkDaveSanch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當事人欄內債務人姓名SebastianMarkDave「Sanch」是否誤繕,因與後附居留證影本不相符。
㈡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㈢臺端所提出之買賣契約所示,立約人姓名為SebastianMar
kDaveSanch是否有誤?請提出正確之買賣契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