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125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甘智鐘
丁立偉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539
06、60795、61191、62252號、112年度偵字第2400、170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甘智鐘、丁立偉與同案被告 黃韋智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或共同基於攜帶兇器竊盜、普通竊盜之犯意,㈠於附表一所示時、地,竊取附表一所示之財物,得手後逃逸;㈡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附表二所示方法,竊取附表二所示之財物,得手後逃逸(涉犯毀損罪嫌部分,均未據告訴)。嗣警方循線於民國111年8月24日13時許,前往被告甘智鐘位於臺北市○○區○○○路000號401號房租屋處,經被告甘智鐘同意搜索,當場查獲被告甘智鐘及丁立偉,並扣得被告甘智鐘及丁立偉所有之鑰匙1串、油壓剪2支、老虎鉗2支、扳手2支、十字起子1支。因認被告甘智鐘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被告甘智鐘就附表二編號2、4、5、6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被告丁立偉就附表二編號3所為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且與本院業已繫屬之112年度審易字第837號案件間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一人犯數罪及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95年度台上字第5401號判決、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雖以上開追加起訴之犯罪與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837號被告丁立偉、黃韋智被訴竊盜案件具有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837號被告丁立偉、黃韋智被訴竊盜案件(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50343、60795、61191、61450、61614、62252號、112年度偵字第2400號),業經本院於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28日宣判,此有該案簡式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稽,而公訴人所為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12年6月1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1日新北檢貞明111偵53906字第1129063867號函及其上本院收狀戳在卷足稽,是本件追加起訴顯係於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837號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出,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宏宇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附表一:普通竊盜(幣別:新臺幣)編號案號涉案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對象失竊財物行為態樣書證備註1111年度偵字第60795號丁立偉、甘智鐘111年8月7日21時56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告訴人 張維倫 公仔6個徒手竊取機臺上方之公仔監視器光碟1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丁立偉部分,業經本署提起公訴附表二:加重竊盜(幣別:新臺幣)編號案號涉案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對象失竊財物行為態樣書證備註2111年度偵字第62252號丁立偉、黃韋智、甘智鐘111年7月17日8時39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告訴人 吳瑞龍 外套及現金約2000元使用客觀上足以為兇器之扳手或油壓剪破壞鎖頭,再使用鑰匙開啟娃娃機機臺零錢箱竊取商品或零錢監視器光碟1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指紋鑑定書1份丁立偉、黃韋智部分,業經本署提起公訴3111年度偵字第53906號丁立偉、黃韋智、甘智鐘111年7月17日8時49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告訴人 陳智豪 約8萬1000元黃韋智、甘智鐘部分,現由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7087號偵辦中4112年度偵字第17088號甘智鐘、丁立偉111年7月29日12時22分許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告訴人 盧建呈 約2萬元丁立偉部分,業經本署111年度偵字第61450號提起公訴5111年度偵字第61191號丁立偉、甘智鐘111年8月6日20時39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告訴人 王柏翔 約8000元丁立偉部分,業經本署提起公訴6112年度偵字第2400號丁立偉、甘智鐘111年8月7日22時44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告訴人 于衡 約9000元丁立偉部分,業經本署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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