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26號原告 陳蓓桃 被告 黃碧蓉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郁屏
法官黃瀞儀法官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毓珊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