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投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投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簡益裕 被告 楊麗紅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投簡字第188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顏紫安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