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26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菁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 殷進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1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