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8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862號聲請人 邱逸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8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002│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003│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004│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