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7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7333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⑴壹佰玖拾陸萬零肆佰捌拾參元⑵貳佰玖拾陸萬捌仟柒佰玖拾柒元,及⑴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⑵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⑴百分之2點945⑵百分之6點965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⑵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