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阮仁淵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仁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阮仁淵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9年3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102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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