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法定代理人兼原告A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書峰 律師被告甲○○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號
居雲林縣斗六市○○里○○路○○○巷○○號法定代理人兼被告乙○○住雲林縣古坑鄉○○村○○鄰○○○○○號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1年度侵訴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李奕逸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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