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屏簡字第15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5年6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 劉志堯 於民國94年3月6日凌晨3時許,因
酒後無照,駕駛其父即被告所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不慎撞及原告所有停放於屏東市○○路○○號前之車號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造成原告支出系爭汽
車修繕費用新台幣(下同)80,610元,及受有交通費用、精
神損失共150,000元。被告明知其子劉志堯沒有駕照,竟仍
出借汽車,應連帶賠償,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30,610元。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訴外人劉志堯酒醉駕駛被告所有上開汽車肇事,致
原告受有前揭損害之事實,雖據提出系爭汽車修復估價單、
本院94年度屏簡調字第16號調解筆錄為證(本院卷第4至7頁
),惟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交簡上字第35號劉志堯酒
醉駕車公共危險刑事案件全卷核閱結果,本件車禍肇事者為
劉志堯,其領有駕駛執照,該駕駛執照固於本件事故發生時
被吊扣,然原告未能舉證被告明知其子劉志堯駕照遭吊扣仍
予借車,亦未能證明上開車禍之發生與訴外人劉志堯駕照遭
吊扣有何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主張被告明知訴外人劉志堯
無駕駛執照仍將所有前開車輛借予駕駛,與訴外人劉志堯有
共同侵權之行為,對本件車禍所生損害應一併負連帶賠償責
任云云,尚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有過失之侵權行
為等情,並無可採。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230,61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翁世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