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士傑指定辯護人廖彥傑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士傑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貳月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裁定羈押3月在案。茲因被告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12月18日送執行,應入監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刑罰,執行期滿日為113年2月17日乙節,有卷附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可查。是被告現經執行之刑罰,即已達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目的,本件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既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溯及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刑罰之刑期起算日即109年12月18日起,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程欣儀法官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