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再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再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7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曾逸文 上列聲請人因搶奪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1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153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曾逸文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黃琳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