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何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何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何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3月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2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嗣於
103年5月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7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7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與前開㈠罪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
9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6日後,縮刑期滿日為103年9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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