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9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通緝到案,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有逃亡事實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96年8月13日起執行羈押。被告因本件犯行曾歷經警詢及偵查過程,當不致不知自身涉案而經調查審理,其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遵期到庭,嗣經本院發佈通緝,已有逃亡事實。查前開羈押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胡芷瑜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