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玉芬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84條亦有規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前述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上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上訴人提起本案上訴,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依上規定,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珮寧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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