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訴字第9號
上訴人臺南市政府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蘇小津 律師
陳麗華 (即被告陳昆仁之繼承人)
陳麗敏 (即被告陳昆仁之繼承人)
陳幸枝 (即被告陳昆仁之繼承人)
陳籈惠 (即被告陳昆仁之繼承人)
陳佑瑄 (即被告陳昆仁之繼承人)
陳廷宇 (即被告陳昆仁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鋪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秋雲、陳麗華、陳麗敏、陳幸枝、陳籈惠、陳佑瑄、陳廷宇為被告陳昆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昆仁於本院判決後之民國112年6月19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可按,又原告主張陳昆仁之配偶及子女為 陳李絨 、陳秋雲、陳麗華、陳麗敏、陳幸枝、陳籈惠、陳佑瑄、陳廷宇,均未拋棄繼承,應為其繼承人等情,有原告提出之陳昆仁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資料及全體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資料及本院查詢紀錄附卷可稽,固屬事實,惟陳昆仁之配偶陳李絨已於109年8月1日死亡,亦有陳李絨之除戶資料可憑,是陳昆仁之繼承人應為陳秋雲、陳麗華、陳麗敏、陳幸枝、陳籈惠、陳佑瑄、陳廷宇,爰依職權裁定命由陳秋雲、陳麗華、陳麗敏、陳幸枝、陳籈惠、陳佑瑄、陳廷宇承受本件被告陳昆仁部分之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0 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