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32號債權人 邰小麗 債務人社團法人中華心蓮慈善助學協會法定代理人 曾俊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1032號│├──┬────────────┬───────────┬───────────┬───────────┤│編號│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5年5月31日│16,100元│105年5月31日│PTA0000000│├──┼────────────┼───────────┼───────────┼───────────┤│002│105年5月15日│16,100元│105年5月16日│PTA0000000│├──┼────────────┼───────────┼───────────┼───────────┤│003│105年6月15日│17,400元│105年6月15日│PTA0000000│└──┴────────────┴───────────┴───────────┴───────────┘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