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橋小字第19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黃盈誠
羅建興
被 告 林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十
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