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巫政松法官陳毓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第一頁┌────────┬──────────┬──────────┐│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3年5月24日│93年5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1807號│93年毒偵字第180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3年訴字第1588號│93年訴字第1588號││實│││││審├──────┼──────────┼──────────┤││判決日期│93.08.10│93.08.1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3年訴字第1588號│93年訴字第158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09.06│93.09.06│├─┴──────┼──────────┼──────────┤││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3年執字第7468號│93年執字第746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第二頁┌────────┬──────────┬──────────┐│罪名│妨害兵役條例│搶奪等│├────────┼──────────┼──────────┤│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93年4月19日│93年4月9日至93年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10305號│93年偵字第980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沙簡字第481號│94年上訴字第267號││實│││││審├──────┼──────────┼──────────┤││判決日期│93.07.27│94.03.2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沙簡字第481號│94年上訴字第26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09.20│94.04.18│├─┴──────┼──────────┼──────────┤││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3年執字第8284號│94年執字第57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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