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2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葉乃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文三
趙瑞瑛 陳奕翰
一、債務人陳文三、趙瑞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玖佰捌拾貳萬零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文三、趙瑞瑛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奕翰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文三、趙瑞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零壹萬柒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文三、趙瑞瑛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奕翰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