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7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7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793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嵇梅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捌萬貳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柒仟參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⑵新台幣壹拾萬陸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零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加計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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