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聖賢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美沙冬成分之液體壹瓶(驗餘淨重拾點捌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聖賢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為另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業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832號簽結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美沙冬液體1瓶,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聖賢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6月15日釋放,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月28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0、1950、19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聲請人以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即110年9月19日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前,認本件犯行為前揭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又本件查獲被告持有之液體1瓶(淨重11.51公克),經鑑定含第二級毒品美沙冬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0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2580號鑑定書1份附卷為憑,是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美沙冬成分之液體1瓶(驗餘淨重1
0.83公克),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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