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280號聲請人 許秋雄 相對人 林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三年度執全字第五五一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保證書(證書編號:登記簿第84冊第61頁第2193號),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又所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係指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未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得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最高法院53年臺抗字第27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遵本院103年度刑全字第1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保證書(證書編號:登記簿第84冊第61頁第2193號)為擔保,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本院103年度執全字第551號)。
茲因聲請人業經提起本案訴訟,並獲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49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爰聲請返還保證書,並提出假扣押裁定、保證書、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上開書證為證,並經本院調取相關卷證,聲請人判決勝訴確定金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聲請人勝訴之金額已逾聲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即0000000元,相對人應無因假扣押之執行而受有損害,堪認本件聲請人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自無不合,應予准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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