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易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519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青龍選任辯護人陳宏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贓物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金虎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