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20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陳怡靜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203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月27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黃進傑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陸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綜合約定書、貸款融資查詢表、交易明
細表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黃進傑
法官林哲賢
上為政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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