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03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林勝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勝宗於民國109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31日起至民國112年07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6月01日止累計100,057元正未給付,其中99,964元為本金;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0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99964│林勝宗│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元││6月02日││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