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1號原告楊0成被告蔡0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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