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戊○○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丁○○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7,014元(計算式:被繼承人之遺產價額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共7,176,113元×上訴人之特留分1/8=897,01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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