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8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8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85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3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信宏於民國105年4月15日23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貨車,欲左轉臺北市○○區○○路三段16巷口時,疏未注意應讓直行車先行,適 唐瑞賢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重型機車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其機車左側車身與陳信宏車之右前車頭碰撞,唐瑞賢人車倒地,致臉部挫傷合併撕裂傷兩處、下背部挫傷、左膝挫傷、左足第五趾挫傷併擦傷、左側上排門牙脫落、右側上排第一及第二牙齒脫位及左側上排第二及第三牙齒脫位,因認陳信宏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唐瑞賢提告陳信宏,公訴意旨認陳信宏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唐瑞賢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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