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9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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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9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文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捌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附表:
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110,729元自民國109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2新臺幣54,686元自民國109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88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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