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385號聲請人 張絖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喬治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107年8月21日」之記載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應為本票到期日107年12月30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