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守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緝字第4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守原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肆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
告僅因細故而對告訴人為本件恐嚇犯行,所為非是,及被告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素行、犯後坦承犯行
,及被告具狀陳報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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