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526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司票字第526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5年11月10日│10,000元│95年11月10日│95年11月10日│024653││├──┼───────────┼─────────┼───────────┼───────────┼────────┼──┤│002│95年12月10日│10,000元│95年12月10日│95年12月10日│024654││├──┼───────────┼─────────┼───────────┼───────────┼────────┼──┤│003│96年1月10日│10,000元│96年1月10日│96年1月10日│024655││├──┼───────────┼─────────┼───────────┼───────────┼────────┼──┤│004│96年2月10日│10,000元│96年2月10日│96年2月10日│024656││├──┼───────────┼─────────┼───────────┼───────────┼────────┼──┤│005│96年3月10日│10,000元│96年3月10日│96年3月10日│024657││├──┼───────────┼─────────┼───────────┼───────────┼────────┼──┤│006│96年4月10日│10,000元│96年4月10日│96年4月10日│024658││├──┼───────────┼─────────┼───────────┼───────────┼────────┼──┤│007│96年5月10日│10,000元│96年5月10日│96年5月10日│024659││├──┼───────────┼─────────┼───────────┼───────────┼────────┼──┤│008│96年6月10日│10,000元│96年6月10日│96年6月10日│024660││├──┼───────────┼─────────┼───────────┼───────────┼────────┼──┤│009│96年7月10日│10,000元│96年7月10日│96年7月10日│024662││├──┼───────────┼─────────┼───────────┼───────────┼────────┼──┤│010│96年8月10日│10,000元│96年8月10日│96年8月10日│024663││├──┼───────────┼─────────┼───────────┼───────────┼────────┼──┤│011│96年9月10日│10,000元│96年9月10日│96年9月10日│024664││├──┼───────────┼─────────┼───────────┼───────────┼────────┼──┤│012│96年10月10日│10,000元│96年10月10日│96年10月10日│024665││├──┼───────────┼─────────┼───────────┼───────────┼────────┼──┤│013│96年11月10日│10,000元│96年11月10日│96年11月10日│024666││├──┼───────────┼─────────┼───────────┼───────────┼────────┼──┤│014│96年12月10日│10,000元│96年12月10日│96年12月10日│024667││├──┼───────────┼─────────┼───────────┼───────────┼────────┼──┤│015│97年1月10日│10,000元│97年1月10日│97年1月10日│024668││├──┼───────────┼─────────┼───────────┼───────────┼────────┼──┤│016│97年2月10日│10,000元│97年2月10日│97年2月10日│024669││├──┼───────────┼─────────┼───────────┼───────────┼────────┼──┤│017│97年3月10日│4,160元│97年3月10日│97年3月10日│024670││├──┼───────────┼─────────┼───────────┼───────────┼────────┼──┤│018│95年10月10日│10,000元│95年10月10日│95年10月10日│024661││└──┴───────────┴─────────┴───────────┴───────────┴────────┴──┘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