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1、2、3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2號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依本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4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至受刑人所受罰金之宣告,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應併執行之。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4月併科新臺幣│││││20萬元罰金│├───────┼─────────────┼─────────────┼─────────────┤│所犯法條│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犯罪日期│90年2月6日│90年2月6日│90年2月7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0年度偵字第283號│90年度毒偵字第283號│90年度毒偵字第657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0年度訴字第156號│90年度訴字第156號│90年度訴字第173號││├───┼─────────────┼─────────────┼─────────────┤││日期│90年6月27日│90年6月27日│90年6月15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0年度訴字第156號│90年度訴字第156號│90年度訴字第173號││├───┼─────────────┼─────────────┼─────────────┤││日期│90年7月22日│90年7月22日│90年8月30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4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年4月││權期間或罰金額│││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附註│編號1、2之罪前經定應執行││不得減刑│││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2、3之罪前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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