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原金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柏傑指定辯護人黃絢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柏傑明知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集團或不法分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隱匿其不法所得,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常蒐購並使用他人帳戶,進行存提款與轉帳等行為,在客觀上可以預見一般取得他人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施行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聯,竟基於幫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8月9日某時,在 桃園 市蘆竹區大竹路航竹統一便利商店,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下稱中信帳戶)交予不詳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對告訴人 楊家琦 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匯款至上開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嗣因告訴人 楊佳琦 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有明文規定。而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或經裁定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致不得為審判者,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避免一罪兩判(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明知將自己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成為不法集團收取他人受騙款項,以遂行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110年8月9、10日某時許,在桃園市大竹路某統一超商內,將中信帳戶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江姓成年男子(LINE暱稱為 劉少璿 )收受,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致告訴人 彭淑維 、 鄭麗桂 、 薛凱鴻 、 詹謹綸 、 楊淑美 、 呂婉甄 、 郭思辰 、 古明皓 、 鄭瑋文 、 塗雅筑 、 顏佩君 、 蔡元益 、 黃美麗 、 危玉華 、 蔡怡婷 、 胡智勇 、 吳俞樺 、 廖雅蘭 、 洪敏純 、 葉盈儒 、 林麗英 等及被害人 江秉豐 、 林慧貞 等陷於錯誤,並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至上開帳戶內。嗣經上開告訴人等察覺有異,乃為警據報查悉全情,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7月20日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623號),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523號、第5658號、第5659號、第6414號、第709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04號、第20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420號、第4406號、第5550號、第12830號、第32569號、第3397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800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33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1518號、第30653號)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8066號),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04號改行簡易程序,再以111年度審原金簡字第53號於111年12月12日判處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尚未確定,下稱前案),此有上開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本案係於111年9月26日始起訴繫屬於本院,亦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9月26日東檢亮荒111偵1831字第1119013349號移送函及其上本院收文戳日期可查,雖本案被害人與前案不同,然被告提供予詐欺集團之金融帳戶相同,顯係以一提供上開相同金融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本案與前案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依上說明,本案自應由繫屬在前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判,公訴人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尚有未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金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嘉綸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附表一:
告訴人詐騙手法內容匯款時間遭詐騙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楊佳琦於110年7月28日某時,假冒澳門大樂透彩券中獎,向告訴人楊佳琦佯稱需繳交擔保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8月13日12時31分許20萬元中信帳戶附表二:
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詐騙手法內容匯款時間遭詐騙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告訴人彭淑維以Instagram社群軟暱稱「ku520_1212」,向告訴人彭淑維佯稱:可透過「hashxs」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彭淑維於錯誤而匯款。110年8月13日10時50分8萬元中信帳戶2告訴人薛凱鴻於110年4月中旬某日,先以社群軟體與薛凱鴻攀談,再以LINE向薛凱鴻詐稱略以:可至投資網站投資 云云 ①110年8月11日10時40分許②110年8月11日10時41分許①5萬元②5萬元中信帳戶3告訴人鄭麗桂於110年7月14日某時許,先以社群軟體與鄭麗桂攀談,復以LINE向鄭麗桂謊稱:有投資即可獲利之管道云云,使鄭麗桂陷於錯誤,依其指示瀏覽網站,另喬裝為該網站之客服人員,以LINE暱稱「BIKI專員」向鄭麗桂詐稱可投資及參加活動云云110年8月12日23時37分許3萬7000元中信帳戶4告訴人詹謹綸於110年7月16日某時許,先以社群軟體與詹謹綸攀談,再以LINE暱稱「wlai」向詹謹綸詐稱略以:可至大東方的APP並將新臺幣匯款至該公司指定帳戶轉換成虛擬貨幣投資云云110年8月11日10時48分許3萬元中信帳戶5告訴人楊淑美於110年7月2日某時許,先以臉書暱稱「ParsonsJudy」與楊淑美攀談,復以LINE向楊淑美謊稱略以:其在澳門美高梅公司的香港分公司上班,公司有辦一個類似臺灣大樂透的活動,100%會中獎獲利云云,又喬裝為該公司之經理以LINE向楊淑美誆稱略以:中獎金額太大,需要支付手續費給銀行云云110年8月13日12時29分許150萬元中信帳戶6告訴人呂婉甄於110年5月15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 張凱文 IG」向呂婉甄謊稱略以:他使用CapitaloneAPP投資賺很多錢,可以帶呂婉甄操作,可先與該APP客服聯繫云云, 復喬 裝為上開APP客服人員,以LINE暱稱「禮金小秘書」向呂婉甄詐稱略以:可匯款到指定帳戶以儲值云云110年8月13日12時1分許30萬元中信帳戶7告訴人郭思辰於110年6月間,向郭思辰詐稱:可協助投資等語於110年8月10日中午12時22分許2萬元中信帳戶8告訴人古明皓詐欺集團於110年7月29日之某時許,向古明皓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110年8月10日上午10時28分許6萬元中信帳戶9告訴人鄭瑋文詐欺集團於110年5月19日前之某時許,向鄭瑋文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110年8月11日上午10時17分許5萬4,000元中信帳戶10被害人江秉豐詐欺集團於110年5月19日前之某時許,向江秉豐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110年8月12日下午2時54分許1萬元中信帳戶11告訴人黃美麗詐欺集團於110年8月1日之某時許,向黃美麗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110年8月10日下午1時39分許、同年8月11日中午12時41分許①8萬4,000元②8萬4,000元中信帳戶12告訴人塗雅筑詐欺集團於110年8月12日之某時許,向塗雅筑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110年8月12日下午1時38分許、3時20分許①1萬元②2萬元中信帳戶13告訴人顏佩君詐欺集團於110年8月10日之某時許,向顏佩君佯稱必須預付租金云云。110年8月13日上午11時53分許4萬8,000元中信帳戶14告訴人蔡元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3日之不詳時間,向蔡元益佯稱必須預付租金云云。110年8月12日下午3時49分許3萬元中信帳戶15告訴人危玉華於110年6月20日,於「牽手50」網路平臺以暱稱「WEI」結識危玉華後,以LINE之暱稱「WEI」向危玉華詐稱:可加入博弈網站,匯款博弈獲利等語。110年8月11日15時32分許2萬5000元中信帳戶16告訴人蔡怡婷於110年7月23日起,向蔡怡婷詐稱:可提供公司內部投資認購,獲利四六分等語110年8月11日10時許2萬元中信帳戶17被害人林慧貞於110年6月間,向林慧貞詐稱:可協助投資等語110年8月13日上午10時51分許9萬9,983元中信帳戶18告訴人胡智勇於110年8月間某時許,以暱稱「佳佳」之人透過網路平台「薇揪WEJO」認識胡智勇,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①110年8月12日21時42分許②110年8月13日12時18分許①3萬元②2萬元中信帳戶19告訴人吳俞樺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吳俞樺詐稱可以介紹炒幣買賣獲利之管道云云於110年8月13日13時29分許31萬5,000元中信帳戶20告訴人廖雅蘭於110年6月間,向廖雅蘭佯稱:可協助投資等語於110年8月11日下午2時26分許68萬元中信帳戶21告訴人洪敏純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洪敏純詐稱可以介紹保證買賣之投資網站云云,①110年8月13日12時13分②110年8月13日12時17分許①3萬元②3萬元中信帳戶22告訴人葉盈儒於110年7月21日起至同年8月12日止,以LINE暱稱「MAX(中文名字 潘博 )」對葉盈儒誆稱在威尼斯人網站擔任系統工程師,發現該網站有系統漏洞,可於每日下午1時許及晚間8時許下注,請葉盈儒以代為下注,使葉盈儒陷於錯誤,陸續自110年8月10日上午11時9分許起至同年月11日中午12時56分許止,分別匯入新臺幣(下同)5萬元、25萬元(不含手續費30元)、5萬元至曾柏傑申設之上開中信帳戶,金額共計35萬元110年8月10日上午11時9分許起至同年月11日中午12時56分許止①5萬②25萬元③5萬元中信帳戶23告訴人林麗英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0日10時許,以Facebook帳號暱稱「Li」向林麗英佯稱,可投資「海虹投資公司」用以獲利,林麗英因而陷於錯誤。110年8月11日10時24分2萬元中信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