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費用之徵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他字第1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昕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准許確定,茲因該事件成立和解而終結,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零參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又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8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7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兩造間本院97年度苗勞簡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業成立和解而終結,訴訟費用應各自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原請求新台幣(下同)604,800元,原應徵裁判費6,610元,扣除其因和解成立而得聲請發還之4,40
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尚餘2,203元未繳納,揆諸前揭說明,爰依職權裁定命聲請人向本院繳納三分之一之訴訟費用2,203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