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著作權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著作權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本件受刑人上開罪刑,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已逾六月,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無同條第一項關於易科罰金之適用餘地,是本件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詐欺罪│著作權法│││││├──────┼─────┼─────┤│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有期徒刑陸│││月,經減刑│月│││為有期徒刑││││肆月││││││├──────┼─────┼─────┤│犯罪日期│95年12月12│96年8月3日│││日││││││├──────┼─────┼─────┤│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機關年度案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署96年度偵│││字第8681號│字第18059││││號│├───┬──┼─────┼─────┤││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96年度簡上││事實審││第4003號│第996號││├──┼─────┼─────┤│││96年8月22│97年1月29│││判決│日│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96年度簡上││判決││第4003號│字第966號││├──┼─────┼─────┤││確定│96年9月26│97年1月29│││判決│日│日│││日期│││├───┴──┼─────┼─────┤│備註│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署97年度執│││字第11926│字第5797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