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94號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按月以新臺幣貳佰壹拾柒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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