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0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0674號債權人 鄭琲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清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金額(依和解書內容所載,本件應為分期給付,且又無加速條款之規定,故台端僅得請求已到期之本金)及其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