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2號

聲請人 陳宏韋

代理人(法

扶律師) 鄧羽秢 律師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權人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豐

○○○○○○○○○位○○○○○○○○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周以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宏韋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華南銀行存款存摺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薪資明細表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29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日期轉換■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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