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中秩字第9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施紹 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0年8月9日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98536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紹浤 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強力膠壹罐、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施紹浤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8月4日10時15分。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號前。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施紹浤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受理報案而前往查獲,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
1份、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110報案紀單1份、
現場照片及扣案物品照片共3幀等附卷可稽,另扣案強力膠1
罐、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袋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1罐、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袋,為被移送人施
紹浤所有,且係供其為上開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行為所用之
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
入。
四、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施紹浤於本次違序前,於本年度曾有多次
因吸食強力膠之行為,經本院裁處在案,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資料報表附卷可參,惟被移送人卻仍未能戒除吸食強力
膠之習慣,復於公共場所為本次施用強力膠之行為,違法性
較重。又參酌其被查獲後坦認上情,其為國小之教育程度,
職業為工,經濟狀況為勉持等,及吸食強力膠不但戕害自己
身心健康,並對社會秩序及安寧造成危害程度等一情狀,爰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麗麗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