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7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理人 李福奎 上列聲請人與 黃鈺慈 、 黃以晴 、 何文玲 、 黃秋慶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本件之債務人是否為黃鈺慈即 黃俊和 之繼承人、黃以晴即黃俊和之繼承人、何文玲即黃俊和之繼承人、黃秋慶?
二、經查債務人黃鈺慈、黃以晴均為未成年人,故請增列何文玲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陳明本件聲請標的是否為:「債務人黃鈺慈、黃以晴、何文玲應就繼承被繼承人黃俊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秋慶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本金新臺幣3,715,0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