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臺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輝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 律師
呂世駿 律師被告宏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武煌 被告源隆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寶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隆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74,8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6,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洪毅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