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31號原告 康瑞彰 訴訟代理人 張禎云 律師被告 詹志揚 訴訟代理人 林麗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9月13日上午9年3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辯論。兩造應準時到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