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一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被告對其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傷害犯行,應依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多項毒品前科,本應深自警惕,對於母親養育之恩更應感念在心,竟因事發當日警察持搜索票至家中搜查,懷疑係被害人報案而心生不滿,罔顧人倫而對年逾半百之被害人橫加毆打,致被害人受傷不輕,及其素行、動機、目的、手段方式暨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