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244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244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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