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78號原告 黃崇敏
巫承勳 巫文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安 被告 林啓智
林敏郎 林敏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叁仟捌佰貳拾伍元(計算式: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7萬5085元×24.41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叁仟叁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