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 胡其廣 原告 宋秀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秀枝陳家逵陳霈姿陳佳儀 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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