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54號原告 黃孟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