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繆孟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繆孟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受刑人繆孟達(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公共危險、洗錢防制法、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竊盜、傷害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雖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然受刑人既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內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二、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即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考量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又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本院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共6次)、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之同質性,對於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並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及受刑人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狀,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公共危險
洗錢防制法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05月10日
112年02月15日
112年08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86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01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7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476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48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6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3年07月31日
113年11月0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476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48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66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9日
113年08月27日
113年11月01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08月24日
112年09月07日
112年06月0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78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759、76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759、7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6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47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4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01日
113年11月19日
113年11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6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47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47號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01日
113年11月19日
113年11月19日